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0
来源:
省直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26日

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绩效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政发〔20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配置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

  (二)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三)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六条 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

  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七条 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调剂由划出方、接收方协商一致后,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牵头部门优先在部门内部统筹调剂解决。通过部门内部调剂无法满足的,按照省级公物仓管理有关规定调剂或借用。

  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大型仪器、教学科研设备等价值较高的资产时,首先应当通过共享共用方式解决;确无法解决的再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八条 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对于新增的资产购置申请,应当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单位资产存量和业务需要从严审核。

  第九条 建设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建设应当按照建设立项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第十条 租用是指以一定费用取得资产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和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类资产配置标准由省财政厅牵头制定。专用类资产配置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省财政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按照职责权限由国家或者省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制定配置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配置标准。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避免浪费。

  第四章  资产配置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按规定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纳入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的资产类别,由省财政厅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予以明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业务需要、资产存量等情况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预算编制相关程序审核。

  第十八条 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程序申请调整,并说明理由,明确购置品目、数量、金额等。

  第十九条 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后,应及时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将相关信息录入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系统,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涉及国有资产配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涉及国有资产配置的,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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